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梁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荣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荣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 判 长  丰思国审 判 员  李祥柱人民陪审员  程 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