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荣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荣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 判 长 丰思国审 判 员 李祥柱人民陪审员 程 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