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龙秋连与李永红、李永波婚嫁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龙某,女,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某以已领取29756.1元抚恤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