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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侠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梁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侠骥,梁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429号原告马侠骥,男,193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兆东,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健,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余陈俊,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侠骥诉被告梁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顾琳妍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