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延边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延边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边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敦化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薛某某,敦化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延边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意本案在原告郜永才诉被告延边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结后继续审理,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朴昌海审 判 员 金菊华代理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英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