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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解纯磊与被告许东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纯磊,许东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457-1号原告解纯磊,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红山古城西路2排7号,城市居民。被告许东杨,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建行家属院1号楼4单元501室,城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纯磊与被告许东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解纯磊依法申请对被告许东杨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4966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6110号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紫薇臻品第9幢1单元17层11702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许东杨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4966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6110号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紫薇臻品第9幢1单元17层11702房屋一套,查封期间该房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