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解纯磊与被告许东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纯磊,许东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457-1号原告解纯磊,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红山古城西路2排7号,城市居民。被告许东杨,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建行家属院1号楼4单元501室,城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纯磊与被告许东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解纯磊依法申请对被告许东杨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4966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6110号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紫薇臻品第9幢1单元17层11702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许东杨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4966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6110号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紫薇臻品第9幢1单元17层11702房屋一套,查封期间该房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