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宣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保东、李孩要求宣告李喜死亡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东,李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海法宣字第58号申请人:李保东,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系李喜之兄。申请人:李孩,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系李喜之弟。上列二申请人均住河南省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黎苗村。上列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桂华,河南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保东、申请人李孩要求宣告李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保东、申请人李孩称,2013年10月17日,申请人李保东之弟、申请人李孩之兄李喜随“鲁龙渔70038”号渔船捕鱼作业时失踪,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法院宣告李喜死亡。经查,李喜,曾用名李保全、李保华,男,汉族,船员,1963年11月12日出生,原住河南省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黎苗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1112631X。系申请人李保东之弟、申请人李孩之兄。河南省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出具证明称,至2014年5月7日李喜在当地婚姻登记机构无婚姻登记记录。另查明,李喜父母均已死亡。2014年1月20日,河南省新蔡县今是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3年10月17日凌晨,“鲁龙渔70038”渔船在出海作业途中发生碰撞事故,船员李喜失踪,认定李喜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李喜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李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李喜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李喜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