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仙桃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军、彭云、欧阳文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桃市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汪军,彭云,欧阳文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志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军,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8********。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云,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75********。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欧阳文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窑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6********。上诉人仙桃市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汪军、彭云、欧阳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仙桃市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仙桃市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仙桃市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仙桃市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任 婕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胡煜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