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庄河瑞奇电脑培训学校与庄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庄行初字第11号原告:庄河瑞奇电脑培训学校。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冯玉武,系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许辉,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广场*号。法定代表人:孙宏,系市长。第三人:吕晓东,男。第三人:王彤云,女。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寇宪玉,男。原告庄河瑞奇电脑培训学校不服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吕晓东、王彤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庄河瑞奇电脑培训学校于2014年5月19日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河瑞奇电脑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黎审判员 娄道同审判员 曲长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