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埠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远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杜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远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杜成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埠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房希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市远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大别山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杜成武,该公司经理。被告杜成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远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杜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主张被告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37元,减半收取318元,财产保全费355元,共计673元,由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