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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任在俭与鲁法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任在俭,被告鲁法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在俭与被告鲁法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在俭治疗未终结且需做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成磊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刘传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