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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民申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昌廷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与陈克伟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市昌廷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陈克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申字第00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昌廷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克伟。再审申请人无锡市昌廷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无锡市昌廷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以原审已更正错误适用的法条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昌廷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昌廷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永刚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