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人民政府与方涛、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人民政府,方涛,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02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张燕,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郑秀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涛,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正伟,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岭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方涛,一审被告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0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020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开多代理审判员 邢轶慧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