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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刑一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更祥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更祥,郑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刑一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更祥,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丽,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女,1943年5月2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系被害人周某之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更祥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辉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三亚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更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辉引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25.5元。原审被告人刘更祥不服,以其并非杀人凶手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更祥于2012年9月22日23时许持刀杀死被害人周某(女,殁年44岁)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亚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兰  清代理审判员 陶  永  夫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雅琴(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