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宋某。被告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