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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宋某。被告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