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范振木诉张利琴、张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木,张利琴,张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868号原告范振木,男,1953年7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全利、段现红,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琴,女,成年人。被告张三会,男,成年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许文泽,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木诉被告张利琴、张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振木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振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5元,由原告范振木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