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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刑监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霍嘉晖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三中刑监字第220号霍嘉晖: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1958号刑事判决,以公安机关介入你家庭经济纠纷,伪造证据和卷宗,且有刑讯逼供行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系捏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霍光燕采用喷漆污损墙壁、地面、监控设备和用刀片损坏店牌等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在原审庭审时,你自愿认罪,你母亲霍光燕亦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并承认与你共同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案件宣判后,你亦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故原审依据在案证据对你所作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查阶段,你亦未提供证明你无罪的相关证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