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刑终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蔡华达、赖春福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华达,赖春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华达,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春福,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曾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0日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华达、赖春福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华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华达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华达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华达撤回上诉。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张爱玲代理审判员 黄仲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