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陈秀珍、陈风瑞、陈奕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陈秀珍,陈风瑞,陈奕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秀珍,女,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风瑞,男,194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陈奕锦,男,200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理人周丽珍(陈奕锦母亲),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昆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陈秀珍、陈风瑞、陈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昆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