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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