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董学军与魏增绕、陈兴态、王义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军,魏增绕,陈兴态,王义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174号原告董学军。委托代理人刘同杠东海县石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增绕。被告陈兴态。被告王义挺。原告董学军与被告魏增绕、陈兴态、王义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学军的委托代理人刘同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增绕、陈兴态、王义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魏增绕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4日,如不按时归还,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陈兴态、王义挺担保。该款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相互推诿一分未还,现诉法院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00元。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被告魏增绕、陈兴态、王义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4日,被告魏增绕借原告现金30000元整,并签借条一张给原告为凭,写明:“借条,今借到董学军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从签字之日起算起,(借款日期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4日。陈兴态、王义挺在签字担保之前已经了解担保人责任,系完全愿意担保。本借款发生争议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若不能按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担保人责任是对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代理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人:魏增绕,担保人:陈兴态,担保人:王义挺。”该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魏增绕欠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魏增绕亲笔签名的借条予以证明,该笔欠款应当归还。被告逾期没有还款,应按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聘请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费15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兴态、王义挺为该笔债务进行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魏增绕、陈兴态、王义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增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董学军3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兴态、王义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魏增绕、陈兴态、王义挺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胜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