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冀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郭海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冀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郭海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商初字第59-7号原告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海,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德瑜。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冀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胜利路。法定代表人郭海山,任经理。被告郭海山,男,住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胜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冀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郭海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90元,减半收取为20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恕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