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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九城、黄勇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九城,黄勇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该社风险管理科科员。委托代理人苏小斌,男,该社信贷员。被告黄九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勇滨,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九城、黄勇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0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旸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