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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进国等与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扬,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2938号原告米扬,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原告兼原告米扬委托代理人杨进国(原告米扬之母),1959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8号。负责人张宇,段长。委托代理人于浩,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办公室干事。原告杨进国、原告米扬与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以下简称北京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杨、杨进国共同诉称:杨进国系北京车务段职工米祥连之妻,米扬系米祥连之子。1983年6月9日,米祥连工作中为了给信号上火车顶端,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其左上肢、左下肢高位截肢。2012年2月11日米祥连因工伤输血导致患肝炎、肝癌去世。1983年出事时米祥连才20多岁,结婚不久,米祥连发生工伤及因工伤导致早亡给家庭生活及家庭成员个人造成严重打击和伤害,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车务段: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0元;2、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利息3450元。经审查,米祥连于1983年6月9日因工负伤,2012年2月11日死亡。2000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了《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其上显示米祥连的工伤待遇为按月发给护理费,金额为409.5元,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为652.64元,未显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内容,该表加盖有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核准专用章及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专用章。2012年6月28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了《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其上显示米祥连待遇项目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项目一栏给付标准及给付起始日期没有填写内容;丧葬补助金项目一栏给付标准为28032元,给付起始日期为2012年3月,该表加盖有北京市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工伤专用章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准专用章。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对米祥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工伤待遇进行核定,法院不宜直接处理。杨进国、米扬在本案中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进国、米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宇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