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黎月山与安乡县畜牧畜医水产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月山,安乡县畜牧畜医水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常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月山,住湖南省安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乡县畜牧畜医水产局。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法定代表人高来章,该局局长。上诉人黎月山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2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月山于2014年1月14日以其系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户,要求被上诉人安乡县畜牧畜医水产局按照《湖南省平湖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即湘政发(2000)21号文件发放安置补助专项资金,并按《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即湘办发(2009)3号文件发放解困资金为由,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被上诉人不是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作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渔民安置补偿的行政机关,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不符合被告主体资格,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黎月山的起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遥审 判 员 杨名夏审 判 员 王继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莺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