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与池秀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池秀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步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秀琴,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6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台江区八一七中路横街群升国际三期I地块I1#楼20层1806单元。可见,本案讼争标的所在地为福州市台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勤武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赵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