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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冠妮、黄冠嘉、黎肖、韦日长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冠妮,黄冠嘉,黎肖,韦日长,黄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黄冠妮。申请执行人黄冠嘉。申请执行人黎肖。申请执行人韦日长。被执行人黄万国。申请执行人黄冠妮、黄冠嘉、黎肖、韦日长依据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23.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冯 林代理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