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徐荣生与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生,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17号原告徐荣生。委托代理人程抱英,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詹学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生、万晓丹(实习),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生与被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生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荣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徐荣生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建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