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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法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宗俊与张喜宝、周晓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俊,张喜宝,周晓梅,严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泽法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周宗俊,农民,委托代理人黎成龙,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宝,无业、住江苏省洪泽县万集镇纲要村跃进组。被告周晓梅,无业、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育才路*号。被告严红军,无业、住江苏省洪泽县万集镇草泽居委会*组**号。原告周宗俊诉被告张喜宝、周晓梅、严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宗俊的委托代理人黎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喜宝、周晓梅、严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宗俊诉称:2011年8月10日,被告张喜宝通过被告严红军介绍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同日被告张喜宝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严红军为被告张喜宝的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及方式。2007年3月29日,被告张喜宝与周晓梅在洪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周晓梅与张喜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张喜宝、周晓梅、严红军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被告张喜宝通过被告严红军介绍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同日被告张喜宝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周宗俊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据借款人:张喜宝2011年8月10日担保人:严红军”。后被告张喜宝未还款,被告严红军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另查明:2007年3月29日,被告张喜宝与被告周晓梅在洪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再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喜宝、周晓梅、严红军没有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宗俊与被告张喜宝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张喜宝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此纠纷的责任。2007年3月29日,被告张喜宝与周晓梅在洪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本案借贷关系发生的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属于被告张喜宝与被告周晓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严红军为被告张喜宝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及方式,其担保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张喜宝、周晓梅未还款,被告严红军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张喜宝、周晓梅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严红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喜宝、周晓梅、严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喜宝、周晓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宗俊150000元;二、被告严红军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喜宝、周晓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中华人民陪审员  陈加宽人民陪审员  严 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