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昉、郑纪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昉,郑纪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14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陶爱珍。委托代理人:何芳。被告:关昉,住址:珠海市。被告:郑纪容,住址:珠海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