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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朱巧亮与温三加、温庆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亮,温三加,温庆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565号原告朱巧亮,居民。被告温三加。被告温庆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代表人韩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巧亮与被告温三加、温庆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巧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1059.5元,由原告朱巧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