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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执民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建平、李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建平,李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梁建平。被执行人李君华。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建平、李君华(2014)丽松执民字第2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249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