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执民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建平、李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建平,李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梁建平。被执行人李君华。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建平、李君华(2014)丽松执民字第2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249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