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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北县白石水镇。法定代表人何小昌,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显山(何小昌的父亲),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白石水镇。被告杨洪,男,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居民,住广西合浦县白沙镇。原告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建淮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邱仁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显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桂N155**号汽车挂靠原告所在的公司,由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服务费50元;被告的车辆统一由原告代为办理车辆保险及年审,所需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但2014年3月开始被告就不向原告交纳服务费,也不年审挂靠的车辆。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特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并请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将涉案车辆自行过户,过户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持有合法的营业资格;2、证明,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何小昌;3、被告的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证明被告及车辆的基本情况;4、车辆挂靠合同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有车辆挂靠合同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事实。被告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本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的证据1、2、3,证明原告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告身份情况及所挂靠的车辆的基本情况,这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4上有原、被告印鉴、签名,且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5月13日,原告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洪经协商一致而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号牌为桂N155**汽车挂靠原告所在的公司进行营运,由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服务费50元;被告的车辆统一由原告代为办理车辆保险、养路费、年审等,所需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合同期间,原告不得随意提高有关费用。但从2014年3月起被告就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服务费,也不年审挂靠的车辆。原告遂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并请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将涉案车辆自行过户,过户费由被告自行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该合同书的内容条款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原、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保护。在双方履行合同时,原告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故意提高收费等,因而,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违约;相反,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的行为属违约,按照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书中第十四条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后,被告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将其挂靠在原告的车辆进行过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洪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一份《车辆挂靠合同书》;二、被告杨洪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自行将挂靠在原告名下号牌为桂N155**的车辆进行过户,过户费用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款汇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7337010400005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