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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07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文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村民委员会,杨文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7784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法定代表人杨宝成,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月,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辉,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文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文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边角地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文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松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