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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时某某、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大连市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迪、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等人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过程中,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下车从车内拿出一根甩棍,让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等人下车,被告人时某某下车后夺下张某某所持甩棍并用甩棍击打张某某身体,张某某倒地后,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上前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将张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胸部外伤致左胸共八根肋骨多处骨折,其伤情程度属轻伤。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案件诉讼期间,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8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出警说明、调取证据清单、伤情照片、证人张某某、曹某某、高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按其各自所实施的犯罪分别处罚。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高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新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