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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执行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与陈绍永、邓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陈绍永,邓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梅执行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住所地闽清县。负责人张家兴,行长。被执行人陈绍永,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凤岗。被执行人邓红梅,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凤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绍永、邓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529022.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90元、公告费560元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4年1月23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绍永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屋。因本案的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陈绍永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屋已于2013年7月4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保字第334号查封,暂时无法拍卖变现;且经本院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陈绍永、邓红梅的银行账户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黄宜财代理审判员  周丕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