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姜某、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00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身份证号码:×××903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5日被羁押,2014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身份证号码:×××001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重庆市潼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5日被羁押,2014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易某,男,身份证号码:×××84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5日被羁押,2014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伙同“阿鬼”、“小五”、“阿松”、“小强”(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翠微村大园巷三叉路口边开设赌档,让客人通过猜“鱼虾蟹”图案的骰子进行下注赌博,每次赌注从人民币5元至500元不等,赔率以买中的图案一比一进行计算。该赌场每天从19时经营到23时,约有30至50人参与下注赌博,约有人民币600元至1300元盈利。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在赌场里轮流负责摇骰子、收钱、赔钱等工作,并根据经营状况领取人民币50至100元不等的工资。2014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等人正在上述路口边设赌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周某、王某及作案工具赌桌布1张、印有鱼虾蟹图案的色子套装1套、赌资人民币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王某、周某、梁某的证言及证人卢某、王某、周某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现金缴纳单,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情况统计表,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陈某、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赌桌布1张、印有鱼虾蟹图案的色子套装1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昆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