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钟俊文与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文,钟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钟俊文,个体户。被告钟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俊文与被告曹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19日原告钟俊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俊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俊文承担。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佘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