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钟俊文与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文,钟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钟俊文,个体户。被告钟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俊文与被告曹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19日原告钟俊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俊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俊文承担。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佘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