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骆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0号原告骆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朝辉,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骆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32元,减半收取8016元,由原告骆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桂东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