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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和民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陈健峰与巴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和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美琴。被告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