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和民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陈健峰与巴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和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美琴。被告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