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良镇高良村民委员会平洽第二村民小组与冯新标、第三人陈伟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高良镇高良村民委员会平洽第二村民小组,冯新标,陈伟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德庆县高良镇高良村民委员会平洽第二村民小组(原平治第二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何丽明,该村村长。被告冯新标,男,汉族,住德庆县。第三人陈伟光,男,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良镇高良村民委员会平洽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冯新标、第三人陈伟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高良镇高良村民委员会平洽第二村民小组于2014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高良镇高良村民委员会平洽第二村民小组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高良镇高良村民委员会平洽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84元,由原告德庆县高良镇高良村民委员会平洽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梁廷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