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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田卫华与被告黄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卫华,黄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08号原告田卫华,曾用名田书亚,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克红,曾用名黄红良,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卫华与被告黄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卫华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卫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卫华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