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代钦与张学祥、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代钦,张学祥,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代钦,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罗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祥,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蕾,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志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祥,男,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上诉人陈代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代钦的委托代理人罗韫,被上诉人张学祥(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俊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熊建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