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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9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洪银与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银,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9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银,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文周,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海花,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被执行人张文周之妻。被执行人钟灿泉,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银与被执行人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银与被执行人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9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