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9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洪银与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银,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9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银,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文周,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海花,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被执行人张文周之妻。被执行人钟灿泉,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银与被执行人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银与被执行人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9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文周、钟海花、钟灿泉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