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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胡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皖萧县人,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