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马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马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旧镇社区。法定代表人戴庆臣,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水清港,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春华,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马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穆 军代理审判员 马 翔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