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良垌镇。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07年2月25日到廉江市平坦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仅两个月),双方不够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和。自入被告家门以来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常常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原告难以继续忍受下去。从2008年7月起,原告因不堪忍受被告之前的暴力殴打,被迫离开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分居已满5年9个月。在这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不予理睬,不见面,不通电话,不给生活费用,让原告还是依靠年老的父母生活,致使原告漂泊在外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结束没有感情的夫妻关系,原告经慎重考虑,决定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于2010年11月18日向法院起诉,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又向法院起诉,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再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2010)廉民初字��2728号《民事判决书》、(2013)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书》,证明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陈某某没有答辩。被告陈某某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10年、2013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相识几个月后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性格不合,且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感情没有好准,互不往来。案件经调解和好无效,依法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增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