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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连进与杨森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连进,男,1964年10月生,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杨森,男,1985年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进诉被告杨森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丁守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复杂等原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丁守军助理审判员  叶培绪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秀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