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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肖锋与武汉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锋,武汉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肖锋。被告武汉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欢,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彦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锋与被告武汉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湘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