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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80号原告江某某,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涛,河南省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陪审员  柴校文陪审员  司中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