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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贾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海,贾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张文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代理人苏慧,女,大连市沙河口区李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1。被告贾祥,住黑龙江省黑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海与被告贾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元,退回原告135元。审判员  孙秀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佳微 微信公众号“”